附件1 江苏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指导全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行为规范和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依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应当主动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事项内容】社会组织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形成重要决定。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二)举办重要活动。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节庆、论坛及展会活动。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转让或注销经济实体。涉及大额资金收支和重大项目合作的相关活动。 (三)开展涉外交往。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出国出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或向境外捐赠等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 (四)发生重大事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内部矛盾、外部纠纷或者诉讼导致本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五)涉及违法违规。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负责人涉及犯罪。 第五条 【类型程序】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前报告;涉及第四条第(四)项的重大事项,应当即时报告;涉及第四条第(五)项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后及时报告。 第六条 【对应部门】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类型、程序和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调整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举办涉及行业领域节庆、论坛、展会、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等活动的,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向负责本组织外事管理的部门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涉及行业领域的重大事件同步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负责人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告方式】社会组织涉及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线上办理,其中,换届、届中人员调整通过“换届备案”模块报送,其他事项通过“重大事项报告”模块报送。涉及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线下报告,或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的形式报告。 第八条 【内部程序】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管理制度,对本组织重大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评估机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科学研判和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实效性。 第十条 【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重大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在报告重大事项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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